9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9日印发《河北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》(冀药监药流函〔2025〕444号),旨在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及国家药监局相关指导意见,加快推进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。
按照国家药监局"一物一码、物码同追"追溯要求,实现药品最小包装单元"来源可查、去向可追、风险可控、责任可究",构建覆盖全省全品种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。

实施时间表
2025年10月1日起:全省药品批发企业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需全部入驻追溯系统
2026年1月1日起:药品连锁门店、单体药店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需完成追溯系统入驻
注:中药饮片、中药配方颗粒、院内制剂、需拆零发放的药品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,不要求100%扫码追溯。
(一)制度建设与软硬件配置
追溯制度建设: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,建立健全追溯信息审核机制
设施设备要求:使用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委托的第三方追溯系统,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#药品追溯#
技术升级鼓励:支持通过软件融合(安装插件)、硬件升级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和准确性
(二)药品入库管理规范
全品种验证追溯信息:入库时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追溯信息,未赋码或赋码未激活药品须及时反馈
扫码核对要求:按照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,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行医保药品追溯信息抽查
数据交换标准:严格按照《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》要求进行数据交换#药品追溯码#
异常处理机制:如出现货物与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,须反馈上游企业查明原因,严禁将信息与实物不符的药品入库
(三)药品销售出库管理规范
批发企业要求:按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,向上下游企业提供追溯信息,对反馈的不一致信息及时处理,必要时进行药品召回
零售企业要求:扫描追溯码记录出库信息,鼓励开展购药信息化登记,记录处方药、含麻复方制剂等实名购药信息
退货管理:退货给上游企业时严格执行扫码追溯,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
冀公网安备13010402002427号